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欢迎访问肥西县慈善总会网站!
肥西县慈善协会基金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1618
发布时间:2019-08-03 18:11
[ 字体: ]

肥西县慈善协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规范基金的管理使用,建立募捐长效机制,推动肥西县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结合《肥西县慈善协会章程》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肥西县慈善协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以支持慈善事业为目的,在本会设立专项科目,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且持续注入的资金。

第三条  基金的分类:基金分为专项基金、冠名基金。(一)专项基金是本会专为某一领域设立的基金。

(二)冠名基金是以企业、团体或个人、家庭名义设立的捐本捐息基金。捐赠资金一次性或分期分批拨付至本会,用于基金设立方开展慈善项目;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由协会用于开展其他慈善项目。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凡热心于慈善事业、自愿向本会捐赠善款的单位、个人(家庭),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协商并签署协议,设立基金。

第五条 基金命名的格式。

(一)专项基金格式为“肥西县慈善协会××(项目名称)基金”;

(二)冠名基金格式为“肥西县慈善协会××(机构、个人称谓或称谓缩写)××(项目名称)基金”,基金名称亦可根据捐赠方意愿,由本会与捐赠方商定。

第六条 设立基金的条件。

(一)专项基金启动资金按基金设立方案拨入。

(二)以企业、团体名义设立的冠名基金的启动资金不低于20万元,可分次入账,原则上每年注入资金不低于5万元,保底资金不低于5万元;以家庭、个人设立的冠名基金,启动资金不低于5万元,可分次入账,原则上每年注入资金不低于1万元,保底资金不低于1万元。

(三)基金设立方需提供如下相关资料:企业、团体设立冠名基金需提供该机构相关合法、有效证件正、副本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简介;个人、家庭设立基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 设立基金的程序。

(一)专项基金:经本会慈善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会长同意后设立。

(二)冠名基金: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业、团体、家庭和个人申请(可以是捐赠人独家捐资,也可以是多方共同捐资);与本会就基金设立事项签订《协议》后;捐赠方根据协议按时将全部(或首批)资金按协议时间注入本会后,该基金即正式成立;本会收到捐赠款后向捐赠方开具捐赠专用票据。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八条 基金旨在支持和发展慈善公益事业,主要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慈善法规定和我会章程的其他公益活动和慈善项目。

第九条 基金的使用分定向和不定向两种方式。定向救助的,由捐赠方根据自己意愿向本会提出书面意见,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肥西县慈善协会章程》和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则,即可双方配合组织实施;不定向救助的,在本会征得捐赠方同意的情况下,由本会根据《肥西县慈善协会章程》实施救助。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本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各类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实施过程中,本会将实施情况反馈给捐赠方,捐赠方有权对冠名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第十条 本会努力整合慈善资源、积极探索,设立慈善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力争善款投资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在本会设立的冠名基金收益和增值部分,由协会用于慈善公益事业和工作经费。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设置专账,对基金注入、使用、变更、撤销等进行专项管理。冠名基金系专项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本会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规范。

第十三条 在协议期内捐赠方不能按照协议及时、足额注入资金的,或一年以上未开展相关活动支出捐赠款且余额不足时(单位设立基金余额不足5万元,个人设立基金余额不足1万元)由本会书面通知该基金发起方,如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没有足额注入资金且仍未开展活动支出捐赠款时,本会将该基金的余额转入慈善项目捐赠,撤销该项基金。

 

第五章  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本会定期向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报告,定期对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基金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捐款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减免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七条 其他优惠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基金的注销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基金可进入注销程序:

(一)基金达到捐赠协议约定的时间,基金设立方不愿意再续签基金的。

(二)专项、冠名基金中的资金低于保底资金,且时间持续一年以上(含)的。

(三)基金一年以上(含)未使用且无捐赠资金收入的。

(四)双方协商同意注销的。

(五)基金设立方在运作基金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而进入基金注销程序的。

第十九条 自基金进入注销程序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捐赠人和本会共同对剩余资金制定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 若因基金管理违规经协会决定注销的基金,在告知基金设立方后,其剩余资金由协会直接安排用于慈善项目。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完毕后,基金正式注销,同时其协议自行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严禁本会的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利用基金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侵害本会专项基金、冠名基金的名誉和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7 月25 日起实施。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本会所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