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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章程

 

 肥西县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肥西县慈善总会。(英文名称是Beneficence Association of Feixi)

 

第二条  本会由本县关心热爱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属于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诚信建设,加强意识形态教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宣传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理念,倡导符合时代特征的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

 

第四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会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同时,应当遵守《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肥西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肥西县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地是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粮食局三楼,活动地域:肥西县。

 

 

 

第二章 党的组织

 

 

 

第九条  为扎实有效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促进社会组织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十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者,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社会组织管理费用列支,可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制度,重大决策前需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酝酿论证,决策时,由党组织成员表达党组织意见。

 

第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在社会组织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帮助、协调和促进发展。

 

(二)按照社会组织需要、党员欢迎、职工赞成的原则,把党组织活动与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

 

(三)以党建强、发展强为目标,按照“比作用发挥、争创服务型党组织,比诚信奉献、争做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广泛开展“双比双争”党组织创建活动和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活动。

 

第十三条  本团体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形式,团结凝聚职工群众,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积极反映群众诉求,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组织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社会组织诚信经营。

 

(五)发挥社会组织人才、信息等资源丰富的优势,主动与社区和其他领域党组织结对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发展创先争优,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模范作用,促进社会组织经营管理健康发展。

 

(六)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和带动群团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十四条  本团体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一般由管理层人员担任,提倡党组织书记与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一人兼”。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支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支委)委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议题涉及的分管党委(支委)委员应当到会。

 

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支委)成员召集主持。

 

第十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组织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党委(支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

 

第十七条 本团体各部门有义务协助党组织的工作。

 

 

 

第三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十八条  本会的任务: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本会设立的各类慈善资金;动员、鼓励、支持实业界建立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类慈善资金;接受境内外各界的慈善(含物资)捐赠;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捐赠;组织开展合法的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赈灾救助。当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根据政府的安排部署和救灾的需要,开展救灾募捐和捐赠活动。

 

(三)慈善救助。紧紧围绕全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开展力所能及的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

 

(四)公益援助。促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义工)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援助活动。

 

(五)精准扶贫。围绕相关扶贫政策,开展精准扶贫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公益慈善机构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县内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协作;促进乡镇(园区)社区慈善事业发展、实现慈善组织网络化格局;为全县热心慈善事业人士及为助推慈善事业发展的各类机构提供服务和帮助。

 

(七)宣传与表彰。宣传普及慈善意识,传播弘扬慈善文化。探索建立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或团体进行表彰的运作机制。

 

(八)指导与服务。引领、示范、指导、帮助本会会员单位开展慈善活动,总结交流经验。听取并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建设性意见。

 

第十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1、沟通社会与政府间的联系,发挥桥梁与参谋作用呼吁全社会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2、争取并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各民间团体及个人对慈善事业的捐赠。3、严格遵照慈善资金捐赠者的意愿实施各项慈善活动计划。4、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团体、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国内外友外人士和慈善组织开展交往与合作,互通信息交流经验。5、承担政府交办的有关慈善事业业务工作6、筹集、使用、管理本团体慈善资金。

 

第二十条  本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第四章  会员

 

第二十二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热爱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或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慈善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慈善协会的作用和意义。

 

第二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 2 年(具体时限由社会团体决定)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五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讯形式召开。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决定重大事项以及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监督、审查本会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起草章程草案,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九)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三)决定表彰优秀会员;

 

(十四)决定慈善项目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采用网络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秘书长由一名副会长兼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一名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会长或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一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免;

 

(五)向理事会提议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财务部,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一、二、五、六、八、十、十一、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办公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五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县民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十一条  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主持本会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主持制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督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完成本协

 

会年度工作计划中的工作任务;

 

(四)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国内外单位、团体、个人的捐赠;

 

(二)慈善协会开展各种慈善募捐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五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六十条  本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六十一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六十二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 3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本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本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本会理事、秘书长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六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七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本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十二条  本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六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12日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